基金会资金目前来源于本校历届获科技类奖的同学及老师的奖金捐赠,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法,将资金发给一些目前正在做课题、并需要一定资金支持的同学。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科技发明、科学探索的活动中来。

·华师大二附中学生自主科技创新基金会2006年度工作总结
·华师大二附中学生自主科技创新基金会2006年度财务报告
·华师大二附中学生自主科技创新基金会首批资助项目



华师大二附中学生科技自主创新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华师大二附中学生科技自主创新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帮助二附中有志于参与科技创新的同学,推动二附中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新气象,将“创新”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来源于二附中已参与科技竞赛的学生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华师大二附中学生科技自主创新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综合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业务范围:
    (一)资助科研项目;
    (二)科技咨询服务;
    (三)其它相关学术活动。

第八条    基金的资助对象是二附中内有志于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却遇到资金或技术困难的同学。

第九条    基金资助人选和项目的评审工作遵循依靠老师、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高一至高三皆有资格参选)。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事业;
    (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护基金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保障财产安全;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2006年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同学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理事会各项决策,独立行使表决权;
    (二)服从理事会各项决议,并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学期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学校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聘请有关方面的老师、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推荐资助人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学校拨款;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学生、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学校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科技自主创新工作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由于基金主要来源的特殊性,基金会暂不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金基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学校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支持二附中学生科技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第一届理事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