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网络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网络使用的管理,规范使用者的上网行为,保障学校网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使用学校网络的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向全校师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教室等场所,也包括向教职工、学生自带计算机提供上网服务的办公室与学生寝室等。
第三条 任何使用学校网络的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学校网络使用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 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六条 学校网络使用者应当通过学校取得被许可的方式接入校园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不得擅自布线、妨碍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在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教室等地点,使用者不得下载来源不明的文件、不得擅自安装软件,如有特殊需要,向老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
第八条 学校网络服务的时段及其他详细情况在校内网站上另行公布。
第九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上网者的身份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并有义务保护使用者的个人隐私。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条 如有使用者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内容,视其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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