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大二附中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师大二附中校园网是校内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公共计算机网络互连,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教学与管理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教学管理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重点维护与教学管理及日常工作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凡在本校内联网的计算机皆适用此条例。

第四条
信息科研处下辖信息中心主管本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个人,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

第八条
任何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九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一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用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络信息系统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规事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部门或个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中心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接到信息中心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三)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根据实施办法细则作出相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信息科研处下辖信息中心对于本条例具有解释权,保留对违反本条例的用户进行警告和处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