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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学科研 >> 教师培训 >> 教师培训须知 >> 应修学分

培训须知

“十五”期间教师继续教育应修学分

 
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
研修课程
需完成学分
中、初级职称教师
12
14
4
30
中学高级教师
12
18
36
66

  说明:
  1、“十五”期间是指从2001.01.01起至2005.12.31止;
  2、华东师大二附中“十五”期间“校本培训”计划从2003年2月开始至2005年2月完成,2005年2月以后进行扫尾,力争2005年7月前完成培训任务;
  3、除必修课外,每8课时为1学分,不计0.5学分;
  4、各类课程的学分,一般不可互相替代;
  5、校本培训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凡缺勤超过四分之一,则该课程进修不计学分;
  6、2001年及以后参加教育工作的新教师,在按规定完成新任教师培训规划合格后的第二年起至2005年期间必须完成选修课程和研修课程的相应学分;
  7、在2003年6月30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必须完成“十五”中学高级教师所需完成的学分;
  8、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学校行政干部,可以用参加上述各项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替代干部培训专题研修课程应完成的学分;
  9、“十五”期间,在本专业或其他教育类学历班学习满3年以及在读研究生课程班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免选修课程及研修课程,但必须参加必修课程的培训,学习不满3年或未取得证书者,可按比例免选修课程及研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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